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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4日,順義區政府辦公室發布了《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支持政策實施辦法》(順政辦發〔2021〕5號),為支撐該辦法的實施,我局制定了《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認定管理實施細則》,并經區政府第15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經濟和信息化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主動公開)
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認定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建設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6〕35號)的有關要求,加快推進順義區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培育一批空間布局合理、產業特色鮮明、服務功能完善、運營管理規范、帶動效應突出的中小微企業服務載體,促進中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支持政策實施辦法》(順政辦發〔2021〕5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包括:順義區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順義區創業創新基地;順義區專業化服務機構。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順義區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創業創新平臺”)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或信息、融資、技術創新、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開拓、法律等公共服務,創業創新平臺應具有業績突出、公信度高、服務面廣,行業示范帶動作用以及公益性、公共性和開放性特點。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順義區創業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創新基地”)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為企業提供創新創業發展和配套服務的空間場所。創業創新基地應具有產業領域聚焦、運營模式清晰、基礎設施完善、配套服務專業、服務業績良好等特點。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順義區專業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專業化服務機構”)是指由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具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信息化、市場開拓、人力資源咨詢、管理咨詢、投融資等服務的專業化服務機構。
第六條 順義區經濟和信息化局(以下簡稱“區經信局”)負責中小微企業服務機構認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創業創新平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且成立時間兩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無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污染、納稅等方面違法違規記錄;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二)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且各項手續齊備,有必要的服務設施、儀器設備等,在專業服務領域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三)服務業績突出。上年度服務北京市企業不少于80家次或服務順義區企業不少于30家次,或具有專業性服務功能的平臺服務順義區企業不少于10家次,且為經認定的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提供服務不少于5家次,為順義區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或低收費服務不少于10家次,服務滿意度不低于80%。
(四)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從事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本科及以上學歷人員不少于4人。
(五)創業創新平臺應至少具備第八條中專業服務功能或其他服務功能中的四項。
第八條 創業創新平臺服務功能
(一)專業服務。提供技術診斷、檢驗檢測的相關資質服務;通過開放研發、實驗、檢測等精密儀器設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服務。
(二)信息服務。充分利用信息網絡技術手段,形成便于中小微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具有在線服務、線上線下聯動功能,并組織開展相關服務活動。
(三)投融資服務。具有較強的創業輔導能力,有系統的創業指導方案,組織開展融資產品咨詢、企業融資策劃、融資代理、信用評價等服務;組織融資對接、路演,融資知識培訓等活動。
(四)技術創新服務。組織創新技術服務資源,提供產學研對接等高端服務;具有新產品、新技術、項目和專家等資源,開展節能環保、技術轉移、知識產權等對接服務活動。
(五)創業服務。開展工商、財稅、人力等相關政務、商事代理服務。
(六)培訓服務。具有培訓資質,并開展產業相關技能類培訓活動。
(七)管理咨詢服務。開展發展戰略、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生產組織、安全管理、文化建設等咨詢診斷服務活動。
(八)市場開拓服務。組織開展各類品牌推廣、商務洽談、產品推介、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等相關服務。
(九)法律服務。具有法律法規、法律案例等信息查詢功能,提供法律咨詢、文書審核、合同文書范本下載等相關服務。
第九條 申報創業創新基地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且成立時間兩年以上;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運營管理規范,具有滾動孵化小型、微型企業成長的能力。
(二)基地建設各項手續完備,入駐企業產業方向符合北京市、順義區產業政策和發展規劃,具有明確的發展方向、產業定位和完善的運營管理制度。
(三)建筑總面積在2000平方米以上,基地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完善,且公共服務區域和配套設施的面積不低于建筑總面積10%。
(四)入駐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的中小微企業不少于15家,入駐經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數量不少于2家,為入駐企業提供的公益性服務不少于10家,服務滿意度不低于80%。
(五)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從事為中小微企業服務的人員不少于10人。
(六)創業創新基地應至少具備第十條服務功能中的四項,其中必須包括創業輔導、技術創新、信息服務中的兩項。
第十條 創業創新基地服務功能
(一)創業輔導服務。包括但不限于為入駐企業提供創業咨詢、開業指導、創業輔導和培訓等服務;具有專家資源輔導企業創業的能力,輔導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商業模式梳理、股權結構診斷、商業計劃書撰寫、項目路演等。
(二)技術創新服務。為入駐企業提供技術創新、產品(服務)創新和模式創新等方面的支持服務;具有知識產權服務或組織技術服務資源的能力,具有為入駐企業提供科技成果、科技人才、研發項目和資本對接服務的能力。
(三)信息服務。有信息化服務系統,能夠為入駐企業提供日常辦公、研發設計、經營管理、制造、營銷、融資等方面的應用服務。具備便于入駐企業查詢的、開放的信息服務系統,能夠提供在線服務,實現服務信息和服務功能的線上線下聯動。
(四)投融資服務。為入駐企業提供融資信息、組織開展投融資推介和對接、提供上市輔導、創新融資培訓等服務;通過自有資金或引入外部資金的方式面向入駐企業開展投資業務;聯合金融機構提供信貸、融資擔保、融資租賃等金融服務。
(五)培訓服務。為入駐企業提供產業相關技能類培訓服務。
(六)管理咨詢服務。為入駐企業提供發展戰略、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生產組織、安全管理、文化建設等管理咨詢服務。
(七)專項服務。提供法律咨詢及援助、代理會計、審計、評估、市場開拓、節能環保等服務。
以上服務包括創業創新基地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提供的服務。
第十一條 專業化服務機構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管理制度健全,經營狀況良好,無連續虧損;企業及法定代表人近3年內無不良信用記錄;有良好的商業信譽,規范的服務流程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
(二)上年度服務順義區企業不少于10家次,服務經認定的順義區專精特新創新創業中小微企業數量不少于2家次,服務滿意度不低于80%。
(三)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專業化服務能力。機構服務人員不少于5人。
(四)服務機構只能選擇申報第十二條中一類服務,同時必須有明確的服務產品和收費標準,且承諾為順義區中小微企業提供優惠優質有保障的服務產品。
第十二條 專業化服務機構服務類別:
(一)科技成果轉化服務:為企業提供科技成果的轉移、轉化;新技術、新產品檢驗檢測;提供科技查新等服務。
(二)知識產權服務:專利、商標、版權、軟件、等各類知識產權的代理、轉讓、登記、鑒定、檢索、分析、咨詢、評估、運營、認證、交易等服務。
(三)信息化服務:面向企業的生產、管理、營銷等方面提供軟件(程序)開發及云服務,企業ERP等信息化系統建設,企業信息化服務外包和信息化技術咨詢等服務。
(四)管理咨詢服務:企業發展戰略、人力資源、財務管理、市場營銷、生產組織、安全管理、文化建設等服務。
(五)人力資源咨詢服務:人才招聘、高端人才引進、高端人才獵頭服務等人力服務;為企業客戶提供整體人力資源解決方案等人力咨詢服務。
(六)市場開拓服務:為企業提供品牌咨詢、新媒體推廣、網絡營銷推廣及為中小微企業拓寬市場渠道、參與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推介服務。
(七)投融資服務:為中小微企業提供信用征集與評價、上市輔導、融資信息對接等服務。
第十三條 已獲得市經信局認定的“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直接認定為“順義區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順義區創業創新基地”。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
第十四條 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認定工作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區經信局發布申報通知,并在順義區政府網站以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布。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要求將申報材料報送區經信局。
第十五條 區經信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材料齊全予以受理。區經信局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審,通過審核的企業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通過審核并公示無異議的服務載體,區經信局相應授予“順義區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順義區創業創新基地”、“順義區專業化服務機構”稱號。
第四章 監督和管理
第十七條 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認定實行總量控制、擇優認定原則,其中:“創業創新平臺”認定數量不超過20家;“創業創新基地”認定數量不超過30家;“專業化服務機構”認定數量不超過50家,單項服務類別認定原則上不超過7家(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服務除外)。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已授予的稱號。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
(二)違反有關法規,受到刑事及嚴重行政處罰。
(三)發生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嚴重失信行為。
第十九條 經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應按期向區經信局報送機構運營數據等信息,接受區經信局管理和績效評價,配合區經信局開展企業服務工作。
第二十條 經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遇有更改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重大變更事項的,應在發生更改前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上報區經信局。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認定的創業基地按本細則重新申報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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