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地區和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委、辦、局,各區屬機構:
《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支持政策實施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21日
(此件主動公開)
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支持政策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依據《北京市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和《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實施方案〉的通知》(順政發〔2015〕26號)等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支持政策(以下簡稱“創業搖籃”)旨在改善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孵化培育一批創新創業型中小微企業,注重發揮公共財政資金引導帶動作用,著力降成本、補短板、優服務,建立扶持中小微企業創新發展、綠色發展、高端發展的長效機制,使中小微企業在順義區經濟社會發展中作出更大的貢獻。
第三條??本辦法支持的產業為北京市加快科技創新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等十個高精尖產業指導意見確定的產業領域,圍繞順義區“3+4+1”高精尖主導產業新格局,重點支持新能源智能汽車、第三代半導體、航空航天、新一代信息技術、醫藥健康、智能裝備等產業發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微企業是指依法設立,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符合北京市和順義區產業發展政策,正常開展經營活動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業。企業劃型按照國家有關部門出臺的劃型標準執行。
第五條??創業搖籃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國家、北京市和順義區支持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政策導向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受到《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及相關備忘錄設定的聯合懲戒的企業,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已獲得順義區其他資金支持的項目、投資或費用,不在本辦法支持范圍。
第六條??創業搖籃資金由區財政局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納入區經濟和信息化局部門預算管理。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具體負責項目的組織和實施,區財政局負責預算安排和監督使用。
第二章 ?使用范圍
第七條??創業搖籃資金具體使用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支持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
為促進中小微企業創新創業發展,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支持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發展速度快、研發實力強、技術先進、成長性好、品牌價值高、市場前景廣的中小微企業發展,認定培育一批順義區創新創業型種子企業、順義區創新創業型苗圃企業和順義區創新創業型小巨人企業,建立創新創業型企業培育庫,引導創新創業型企業走專精特新發展道路,加快形成滾動發展、梯隊培養格局。具體要求如下:
順義區創新創業型種子企業(以下簡稱“種子企業”)是指在高精尖產業領域,在技術水平、商業模式、創新能力、創業團隊和治理結構等方面表現出較強發展潛力的初創期企業。
順義區創新創業型苗圃企業(以下簡稱“苗圃企業”)是指通過技術創新、管理創新、服務創新或模式創新取得核心競爭力,提供高新技術產品或服務,具有較高成長性的成長期企業。
順義區創新創業型小巨人企業(以下簡稱“小巨人企業”)是指所在細分行業技術實力強、產品質量好、服務水平優、市場份額高、品牌影響大的快速發展期企業。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認定不超過400家創新創業型企業,包括:認定不超過200家種子企業,認定不超過150家苗圃企業,認定不超過50家小巨人企業。
(二)支持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建設
引導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創業創新基地及專業化服務機構持續為中小微企業特別是小型微型企業提供優質服務,推動服務內涵和服務水平提升。建立企業服務載體庫,認定一批“順義區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順義區創業創新基地”和“順義區專業化服務機構”。具體要求如下:
順義區創業創新公共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創業創新平臺”)是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專業服務或信息、融資、技術創新、創業、培訓、管理咨詢、市場開拓、法律等公共服務的平臺。
順義區創業創新基地(以下簡稱“創業創新基地”)是指為中小微企業提供創新創業發展和配套服務的空間場所。
順義區專業化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專業化服務機構”)是指具有為創新創業型中小微企業提供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信息化、市場開拓、人才與培訓、管理咨詢、投融資等服務能力的專業化服務機構。
在本辦法有效期內,認定不超過100家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包括:認定不超過20家創業創新平臺,認定不超過30家創業創新基地,認定不超過50家專業化服務機構。
(三)其他順義區政府批準支持的企業發展項目
第八條??創業搖籃資金的支持對象包括經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及認定的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
(一)創新創業型企業需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符合創新創業型企業劃型標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內部管理規范;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無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環境污染、納稅等方面違法違規記錄;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二)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需符合下列條件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納稅地均在順義區;具備相應服務資質和能力,經營規范,財務收支狀況良好;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健全的服務流程和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內行業經營、納稅、誠信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記錄;其他應當符合的條件。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九條??創業搖籃資金支持方式包括補助、獎勵、貸款貼息和購買服務。
第十條??創業搖籃資金具體支持方式如下:
(一)順義區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方面
支持經認定的種子企業、苗圃企業、小巨人企業購買科技成果轉化、知識產權、信息化、市場開拓、人才與培訓、管理咨詢、投融資等服務,資金補助比例不超過實際支付金額的50%。給予經認定的種子企業、苗圃企業、小巨人企業貸款貼息支持,按照銀行貸款額最高2%給予貼息支持,每年最高支持20萬元,單筆貸款最多支持2年。給予經認定的種子企業房租補助支持,按照實際支付房租50%給予補助支持,每年最高補助15萬元,租期最多支持2年。給予種子企業購買服務、貸款貼息、房租補助支持,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給予苗圃企業購買服務、貸款貼息支持,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40萬元,給予小巨人企業購買服務、貸款貼息支持,每年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80萬元。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不低于50%,最高支持金額增加100%;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不低于30%,最高支持金額增加50%;企業近三年營業收入平均增長不低于10%,最高支持金額增加20%。種子企業、苗圃企業、小巨人企業優質項目根據項目實際進展情況,可適時給予相關基金支持。
(二)創新創業型企業服務載體建設方面
支持經認定的創業創新平臺、創業創新基地建設,給予已竣工的建設項目一定比例的資金補助。其中,場地、基礎設施部分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10%;服務設備、信息化改造部分補助金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認定的創業創新平臺、創業創新基地和專業化服務機構服務績效進行年度考核,根據服務企業數量、質量、效果等情況擇優給予獎勵,單個服務載體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對于首次獲得“北京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北京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的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獎勵。對于首次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國家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的企業,給予一次性200萬元獎勵。
(三)其他項目
對順義區政府批準的支持創新創業型企業發展的其他項目和本辦法未明確的其他項目,根據項目性質及特點,另行在申報通知中明確支持條件及標準。
第四章??項目申報
第十一條??項目采取公開征集和政府采購方式組織申報,政府采購按照政府采購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執行。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制定發布征集通知,并在順義區政府網站以及其他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十二條??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綜合評審,通過評審的項目報順義區政府會議審核并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公示期滿后撥付資金。
第十三條??項目單位收到資金后,應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并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規定資金使用用途的,確保專款專用、獨立核算。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區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資金的組織實施,資金使用情況跟蹤檢查;區財政局、區審計局負責對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獲得資金支持的單位根據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等情況,須配合區經濟和信息化局、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有權對項目進行不定期檢查,每年對資金支持效果進行跟蹤,形成分析考核年報,對于未通過檢查的項目,視情形提出整改意見或取消項目單位所享受的支持政策。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區經濟和信息化局有權收回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創業搖籃資金管理中發生的工作性經費、政策研究、政策宣傳推廣,項目公示與公告、中介項目評審、項目庫管理等相關費用從本資金列支。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順義區創業搖籃計劃支持政策實施辦法〉的通知》(順政辦發〔2019〕1號)同時廢止。